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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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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全体审计干部应严格执行以下审计工作程序。
      一、东城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授予审计机关的权限,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令、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立项,决定成立并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在正式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人、签收日期。 
      二、审计机关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
      三、审计组听取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观察,收集有关内部控制资料、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确定实质性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审计方法、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等。
      四、审计组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调查核实记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二)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三)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核实记录。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审计报告前,应当以东城区审计局公文(函)的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审计报告作为公文(函)的附件附后。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东城区审计局公文(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东城区审计局公文(函)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东城区审计局公文(函)附件中所列示的违规违纪行为、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享有申辩、听证的权利;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东城区审计局公文(函)及附件一并报送审计组。
      六、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超过3万元的罚款或对公民(直接责任人)拟作出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之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或公民的申请组织听证会。
      七、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审计文书内容和格式,对审计事项做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需要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调查事项不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出具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采纳情况、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的执行情况,以填写《审计报告采纳情况、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执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报告我局。审计组应当自审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审计结果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填写审计结果落实情况报告书,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的执行或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无任何正当理由超过审计决定执行期限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东城区审计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报告东城区人民政府;(二)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请东城区人民政府裁决,东城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十、本审计工作程序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随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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